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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庆与戴隆辉、叶红、杨明、李本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戴隆辉,叶红,杨明,李本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84年9月30日生,居民,被执行人戴隆辉,男,1988年4月21日生,居民,被执行人叶红,女,1987年4月17日生,居民,被执行人杨明,男,1983年12月30日生,居民,被执行人李本双,女,1985年2月26日生,居民,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戴隆辉、叶红、杨明、李本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000元、诉讼费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