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朝阳新村35栋2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明伟。上诉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签订的《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国际广场风机设备采购合同》已约定是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同时约定签约地为铜陵市,该事实情况已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查明并在裁定书中明确,但一审法院却认为属于管辖约定不明,裁定予以驳回。合同约定完全符合民诉法34条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套用了关于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案应适用诉讼管辖相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国际广场风机设备采购合同》,虽然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中载明签约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但是安徽省铜陵市属于地级市,下辖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故该管辖约定不明,应确认为无效。本案管辖应从法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