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江涛、吴福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涛,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165号申请执行人:朱江涛,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二村中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被执行人:吴福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被执行人:黄巧华,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机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07821。法定代表人:吴福强。申请执行人朱江涛与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