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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466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菜园街26号。法定代表人:崔杰。委托代理人王守政,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杜俊涛,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富祥园小区16号楼402室。被告:张某。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寄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