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孙国平、李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平,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平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019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30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