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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慧娟与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娟,马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683号原告:朱慧娟,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马立军,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娟诉被告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娟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