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慧娟与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娟,马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683号原告:朱慧娟,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马立军,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娟诉被告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娟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