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于晓峰、于键与王雷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晓峰,于键,姜涛,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峰,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于键,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申请人姜涛,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雷,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监狱服刑。上列当事人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梨刑初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雷给付三申请人赔偿款共计28289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又因申请人家庭困难,本院给申请人申请了司法救助款100000.00元。经和申请人协商,在申请人收到此救助款后,自愿撤销该执行案件,现此救助款已给付申请人完毕,申请人已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刑初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