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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781徐林芳与陆传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芳,陆传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781号原告:徐林芳,男,1969年1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传生,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徐林芳诉被告陆传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福䘵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陆传生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对被告陆传生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本院人员变动,本案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与人民陪审员黄全官、姚文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传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月亮湾浴场工程项目的承包者,后将防水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按实结算。原告按约将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双方于2014年1月25日结算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3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6万元,剩余175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陆传生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斜塘月亮湾浴场防水施工面积结算清单共计9页,该结算清单就墙面、卫生间、浴室地面等所有施工范围的防水施工面积、人工、材料进行了罗列,确认墙面施工聚氨酯防水涂料为1195.08平方米,单价为32元每平方米,计38242.56元;施工聚乙烯防水卷材为3051.35平方米,单价为38元每平方米,计115951.3元;屋面施工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2453.32平方米,单价为38元每平方米,计93226.16元,零星项目水不漏计6650元,总计价格为254070.02元。2014年1月25日,就上述结算清单的上述面积及金额,双方予以确认,确认施工聚氨酯防水涂料36800元;施工聚乙烯防水卷材为114190元;屋面施工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92188元,零星项目水不漏计6650元,合计249828元,总价按照235000元结算。该结算单上载明:“欠款人陆传生”。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明细单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就结算单形成经过,原告陈述,其与被告认识六七年了,关系很好,两人均做工程,原告是做防水的,被告做水电的,经常一起合作。被告承接了月亮湾浴场的装饰装修工程,把其中的防水分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包工包料,双方未签订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1日动工,一直做到2014年春节前完工。在2014年1月25日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清单系原告制作,由被告确定总价后签字确认。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共计6万元,故尚欠175000元未付。被告在2014年10、11月份左右因为欠了很多钱跑路就联系不上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就原告已施工的面积、范围、价格均予以了详细说明,且该结算清单有被告签名确认,被告未到庭就原、被告双方的工程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提出异议并举证,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及庭审陈述,依法确认双方确认工程款结算总额为235000元,根据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已支付6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5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陆传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林芳工程款17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490元,由被告陆传生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陆传生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