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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建忠与刘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建忠,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汪建忠,男,1968年4月8日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刘杰,男,1981年1月2日生,住博野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汪建忠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杰的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