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建忠与刘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建忠,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汪建忠,男,1968年4月8日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刘杰,男,1981年1月2日生,住博野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汪建忠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杰的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