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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兴华、吴石炯犯滥伐林木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吴石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50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华,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过学超,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石炯,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经济合作社成员、村会计,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鲁建国,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华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石炯犯滥伐林木罪及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园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二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伐林木2014年下半年,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人王兴华为在本村集体所有的“竹夹岙”山上取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安排本村会计被告人吴石炯雇人砍树。被告人吴石炯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人于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7日,在本村集体所有的“竹夹岙”山上砍伐林木共计579株,其中松木30株,其他杂木549株,松杂木合计立木蓄积104.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2月2日向嵊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二、挪用资金1、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石炯利用担任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会计,负责办理本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上缴在指定账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直至2014年5月20日、21日,被告人吴石炯在上缴社保局之前归还了上述款项。2、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石炯利用担任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会计,负责办理本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上缴在指定账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转账人民币61万余元帮助银行完成存款任务,取现人民币1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共有人民币12万余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石炯的妻子归还了剩余的人民币12万元。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石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滥伐林木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在滥伐林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兴华作出以下辩解:其为集体的伐木事宜是安排好的;涉案林木没有104立方米;其有举报他人的立功表现。辩护人过学超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王兴华的被控事实和罪名无实质性异议,但以单位犯罪认定为宜;(2)被告人王兴华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3)被告人王兴华具有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4)被告人王兴华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兴华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石炯对被控的滥伐林木一节事实及其将村民交至其处的养老金挪用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同时作出以下辩解:伐木一事系集体的事情;其挪用的非公款而是村民个人财产,该节事实不成立犯罪;其系自首,举报他人的行为成立立功。辩护人鲁建国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吴石炯滥伐林木的被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属单位犯罪个人承担责任情形;(2)被告人吴石炯在滥伐林木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为其系接受指令雇人伐树;(3)指控被告人吴石炯的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因替村民办理养老保险事宜非其工作职责,其挪用的也非哪个单位的钱;(4)被告人吴石炯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5)被告人吴石炯具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6)被告人吴石炯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石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滥伐林木2014年下半年,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人王兴华为在本村集体所有的“竹夹岙”山上取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安排本村会计被告人吴石炯雇人伐木。被告人吴石炯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人于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7日,在本村集体所有的“竹夹岙”山上砍伐林木共计579株,其中松木30株,其他杂木549株,松杂木合计立木蓄积104.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2月2日向嵊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兴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时任北街村书记,因独流入海工程做堤坝要取土,工程负责人楼某和其商量,最后定在竹夹岙取土。因其以前办过木材加工厂,知道伐木要审批。楼某说他在林业局有熟悉的人,会帮助办理林木采伐证。又因会计吴石炯在竹夹岙附近有养殖场,所以其要求吴石炯在楼某办好采伐手续后喊人伐木。后来楼某及工程指挥部经常来催其,其也去催问吴石炯,得知人已经喊好,因工程指挥部催得紧,其就对吴石炯讲手续楼某会办好,后来才知吴石炯在没有见到采伐手续下就喊人来伐木。其没有叫村会计去办手续,因为楼某答应会去办的。取土一事未经过集体讨论,村主任吴某1不来管事,所有事务都是其在负责开展,一般都是其同意后,去吴石炯那里盖章。(2)被告人吴石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村会计,保管印章。独流入海工程在北街村有两个标段,当时对江标段的工程负责人楼某与王兴华已达成口头协议,把其村在对江竹夹岙的一块山林准备取土用作曹娥江治理工程的大坝填方。王兴华要其做好具体的清表和一些赔偿工作,并要其喊几个伐木的人来。后来王兴华及楼某多次来催其伐木的事,王兴华好几次对其讲手续可能会办好了,要其早些喊人来伐木,工程指挥部也在催进度。其以为许可证已经办好,在没有见到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喊了徐某、范某,按照以前村里建公墓伐木做法,把上面树木砍伐掉了。(3)证人楼某的证言,证明独流入海的工程需要取土做路埂,其与北街村书记、村长分别协商在北街村的集体山上取土并得到同意,书记王兴华说手续要去办来的,其说手续去办的话其也会协助他们办的。后来北街村集体山有人砍伐林木被举报,北街村的会计吴石炯打电话给其,问其手续有没有办好,其说手续有没有办好其怎么知道,你应该清楚的。因为办理林木采伐证应该是村里出手续的,有没有出手续村里应该是知道的,如果没有手续其怎么办理。(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吴石炯叫其和范某去北街村集体山伐木,吴石炯说砍伐林木的手续他和村里书记会去办来的,其一共砍伐了10天,部分树木卖给了外地人,部分留在山上。(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8日开始,其经徐某介绍并与他在竹夹岙山上伐木,砍下来的树当做工资。第一天吴石炯来看过,他是同徐某讲好的怎样伐木。徐某用汽油锯伐木,其将树溜到山下。砍的树大部分是杂木树,少量是松树。外地人买走四车,每车2000多斤,400元一车,1月7日吴石炯上来说不要砍了。(6)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界镇政府林科员兼友谊片总支书记,因北街村村主任吴某1打电话得知竹夹岙山林树木被砍,其向副镇长竺某等领导汇报,陪同公安民警上山勘查。1月26日,王兴华让其陪同他到森林公安局交代竹夹岙集体山伐木相关情况,其次日陪同王兴华到森林公安局。(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3日,其听说村里在砍对江的树,其问了村干部严某、郑某、王某3、吴水多,他们都说不知道。其去现场发现竹夹岙集体山上有树木遭砍伐,就打电话问林科员钱某和副镇长竺某,他们意思是没有审批过,其就向森林公安局报警了。(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在竹夹岙的种粮大户,2014年11月12日其看见徐某、范某在竹夹岙山上砍伐树木,这两人经常帮别人砍伐树木。伐木的时候,有人开了挖机在修路。(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其和王兴华到工程指挥部,听到楼老板和王兴华讲工程做堤坝取土想在北街村取土事宜,王兴华想把土方拉掉用作公墓停车场,两人在讲价钱,但没有说好,当时在场有竺某副镇长和工程部的人。(10)证人竺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界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12月其和楼某、王兴华在指挥部相遇,他们在讲工程填方想在北街村对江建造公墓边山林取土,还在谈具体价格。直到2015年1月,吴某1打电话给其讲北街村集体山上许多树被砍伐,其才得知此事。(1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3日在范某、徐某、钱某等人的见证下对竹夹岙村集体山砍伐林木现场实地勘测,并对尚未处理的被伐林木及树桩等拍照固定。(12)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3日,范某和徐某对北街村的竹夹岙集体山上的伐木地点进行指认。(13)伐根检测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3日,经检测,涉案林木共计松树30株、杂木549株被伐,同时对每一被伐林木的根茎予以固定,徐某、范某、吴石炯、钱某等人签字确认。(14)材积鉴定书和伐根检测、立木蓄积登记表,证明经嵊州市林业局、嵊州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检量检测,涉案松树30株立木蓄积计5.629立方米,杂木549株立木蓄积计98.5121立方米,立木蓄积共计104.1411立方米。(15)山林所有权属登记表,证明涉案竹夹岙山权、林权为三界镇北街村所有。(16)从嵊州市农业局调取林木采伐申请表、许可证、采伐前公示证明、采伐承诺书、委托书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吴石炯对申领采伐许可证的程序知情:2014年5月,北街村为砍伐唐家山小班外毛竹,曾经向嵊州市林业局申请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上有北街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申请表内容已经在村里公示一周,委托书上有北街村印章,被告人吴石炯等人作为证明人在申请表及公示证明上签名。(17)关于北街村等38个行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关于公布北街等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村经济合作社证明变更申请表,证明2013年11月,批复北街村党支部委员会由王兴华、吴石炯、吴某1等5人组成,王兴华为书记;北街村经济合作社2014年1月换届选举,确定由王兴华、吴石炯、吴某1等组成,同年3月社长变更为王兴华。(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19)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先后于2015年1月、2月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的过程。二、挪用资金1、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石炯利用担任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会计,负责办理本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上缴在指定账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至2014年5月20日、21日,被告人吴石炯在上缴社保局之前归还了上述款项。2、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石炯利用担任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会计,负责办理本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上缴在指定账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转账人民币61万余元帮助银行完成存款任务,取现人民币1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共有人民币12万余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石炯的妻子归还了剩余的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石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长期以来系北街村会计,北街村自2010年开始就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事情,一直都是其办理的。土征信息综合表中的27名北街村村民的养老保险是其办理的,因杜伟霞、杜某2两人漏报所以系25人,每人9060元(含60元档案费)均存入了其账户,2014年5月21日其取出来缴纳社保。2014年6月,其在村里发布公告通知村民要开始办理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公告里说明是要找其办的,其是村里的会计,要村民将办理养老金的钱缴到其账户,其再去办理,公告是以村委会名义发的。下市头报完还多出60多个名额,其跟村书记、村长说剩下的名额给北街村的村民上报,他们都同意的。当时村里两委开会决定过,会议纪要都有的,因为到国土局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就是要提供村里的会议纪要的。涉案账户是其在2010年的时候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的,当时就是为了帮村民办养老保险的。其对涉案资金的总金额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资金金额均无异议。(2)证人王兴华的证言,证明北街村村民养老保险金由吴石炯在办理,收取养老金事宜是镇里直接通知吴石炯的,其听他说有一个统一账户。2014年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事情,其告诉负责下市头村务的王某3,只要下市头村民没有意见,多出来的名额给北街村村民报也可以。(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其是北街村书记兼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开会后指定村会计统一收取办理养老金费用,账户是村会计自己的账户,会计给村民缴款的小票里会显示养老金专用账户的字样,办理养老保险都是贴公告的。2013年以后,其当北街村村主任的时候,办理养老保险是没有开过会,具体都是村会计自己在办。(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担任北街村助理会计。2014年10月,下市头村已没有办理养老金的指标了,吴石炯说现在有名额,其就跟负责下市头工作的村委王某3商量,决定以北街村委的名义向下市头村民出一张叫下市头村民报名办理养老金的公告。内容就是国土部门现在有办理农民养老金的名额,到北街村委会其这里报名,名义是北街村委会的。村民到其这里报名后,其把名片发给村民让他们把钱缴入吴石炯开在三界农村合作社银行的账户。其给村民的名片是吴石炯给其的,要其发给报名的村民的。村民把要缴纳的钱存入吴石炯提供的账号里,然后拿回执及有关材料上交给其,由其转交吴石炯统一去有关部门办理。2014年办理的27名失土农民大部分是原北街村人,其中杜某1是下市头村人。(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现担任北街村村委,负责下市头自然村。2010年开始,三界镇土地被征用,开始有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名额,是按照以前办理方法在办的,下市头由王某2办理,北街村由吴石炯办理,村民把需要交纳的钱先交到吴石炯个人账号去。银行回单等交给王某2,王某2再交给吴石炯,然后吴石炯去办理。2014年上半年下市头有27名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办过,当时吴石炯起草好会议记录,让其等村干部签名,其也签过。2014年时北街村办理了92名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都是按照以前办理方法在办,下市场头由王某2在办理,北街村由吴石炯办理。(6)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9年开始担任北街村村干部,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在2010年左右村里专门召开会议,当时决定由村会计吴石炯负责办理,因为要涉及到有关户口问题,作为会计的吴石炯最清楚。当时规定符合条件的村民把需要交纳的费用及户口本等手续交给吴石炯,由他收齐后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其看见符合条件的村民拿一张印有吴石炯名字及账号的名片在办理,养老保险金存在他个人账号。后来没有专门召开会议,上面来了通知都是通知吴石炯,然后吴石炯会在村干部开会或者办公室里提起,再通知有关村民。2014年的27名失土养老保金大部分是原北街村人。(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北街村村委,2014年下半年,北街村92名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按照村里以前讨论办法,先由下市头村民报名,余下名额由原北街村村民办理。这事由村支委兼村会计吴石炯在负责办理,但一直到2015年9月还没有办好,后来得知上交手续费94名村民,开会减少了2名,然后才于2015年11月去有关部门办理。在2010年头审批办理时,村里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哪些村民先办理,并决定由吴石炯负责办理。后来几批上面通知来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都是没有专门开会了,就是通知吴石炯,然后其他村干部会知晓此事,吴石炯通知有关符合条件的村民,由吴石炯具体办理。(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参保办理等工作。该事宜的流程是先由被征地村的会计到局里领取征地农民相关表格,将人员名单确定好后,报乡镇、街道、国土、公安审批好,再到社保局领缴费账号,审批是要求行政村为单位办理,确定好名额领取缴费账号后,缴费的话就可以村统一缴纳,也可以村民个人缴纳,最后村会计凭银行进账单到财务科开统一发票。(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初,吴石炯跟其说到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三界支行去缴纳9060元到他的账户上,然后将银行凭证和其的户口本给他就可以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其马上到农村合作银行三界支行,将9060元钱交到吴石炯的账号上,后将银行凭证和其的户口本给了吴石炯。2015年10月份,村里的郑招芹因为年纪到了可以领养老金,到社保局办手续的时候发现吴石炯根本没有把钱缴纳上去。像其一样村里一共有94个人的养老金没有缴纳上去。(10)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其在其等北街村老年会门口看到公告,然后其打电话问村会计吴石炯失土农民社保事情,吴石炯说要办的话到他那边先登记。其当即到吴石炯处登记,然后按吴石炯说的,将9060元钱交到他的账户里,然后将其户口本和银行凭证给了他,吴石炯说他要凭这个凭证到嵊州市社保局去办理。(11)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其得知下市头村养老金名额多出来的给北街村,于是其到会计吴石炯那里问。吴石炯告诉其可以交的,每个人交9060元,吴石炯给其一张名片,上面写着他的名字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账号,其把9060元钱存到吴石炯给其的账户里面,把存款小票给吴石炯。后来吴石炯没有给其等办理养老金这件事情传开来后,大家都急了,经统计共有94个人向吴石炯缴纳了养老金。(1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北街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失土农民,村会计吴石炯打电话给其老婆吴爱芬,叫其去农村合作银行三界支行缴纳养老金,缴纳完后叫其把银行小票、户口本给吴石炯。其去缴纳的时候才知道吴石炯跟银行讲好的,银行会把其缴养老金的钱存到指定账号。(13)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其替其老婆王德杰报名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预交了9060元,当时从吴石炯处拿了一张卡片,上面有吴石炯名字和农村合作银行卡号,其去银行交了9060元,就把回执拿去给吴石炯。其自己在前几年已经办好了,都是交钱到吴石炯个人卡里。后来其得知其老婆王德杰不符合办理条件,其就向村里要回钱,2014年11月,村里把9060元钱退还其了。(14)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和丈夫章剡祥一起报名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吴石炯去上面办理时把其的名字漏掉了,当时每人是2060元,2015年办理时要9060元,其当时也对吴石炯提起如何处理其的损失。2015年其的失土农民养老金办好后,吴石炯和他的家人没有问其要补交7000元。(15)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村里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其公婆为其交了2060元费用,但2013年上半年发现其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没有办过。2014年吴石炯告诉其已经办好,但需要补交7000元,其丈夫于2014年底将7000元给吴石炯。(16)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农村合作银行三界分行北街分理处主任,尾号为9062的账号是北街村会计吴石炯在其分理处开办的个人存折,该账号是北街村在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用的。2014年12月,吴石炯应其轧存款指标要求从该账号转出612000元到吴石炯尾号为0354的个人卡上。北街村这几次是村里先收缴好,一起去社保局办理的。吴石炯来分理处沟通过,有村民来预先缴纳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要交在吴石炯他自己开在其分理处户头上,分理处依照村民拿来的一张印有吴石炯名字及账号的名片,把预交的钱存进去,然后让村民拿银行回单去给他。(1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吴石炯之妻,吴石炯被刑事拘留后,托律师转告其说他有张银行存折,里面的钱是替村民办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要其移交村里其他人去办理,存折是吴石炯的户头。后来其两个女儿去银行转办了那笔失土农民保险金,一共94人,80多万元,每人9060元。(18)名片照片,证明被告人吴石炯向村民发放的名片上印有“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户名:吴石炯”、开户行及尾号为9062的账号信息。(19)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和业务凭证记录,证明2013年8月3日至同月14日,被告人吴石炯尾号为9062的账户存入25笔9060元(此前账户余额300余元),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多次取款共计13万元;至2014年5月20日、21日,存入14.5万元。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21日,上述账户共存入95笔9060元(此前账户余额为500余元),2014年11月12日取现一笔9060元,剩余94笔9060元,与证言一共94名养老保险金人员对应。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9月12日分6次共支取15万元,同年9月存入4万元;另2014年12月29日转出612000元,数日后转入600000元,对方账号均为被告人吴石炯尾号为0354银行卡。2015年12月29日,该账户存入12万元。综上,第2节事实认定被告人吴石炯共挪用资金15万-4万+61.2万-60万=12.2万元。(20)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土征信息综合表,证明北街村的27名失土村民于2014年3月参保,每人应缴金额9000元均已到账。(21)调取证据清单、从国土局调取的北街村会议记录,证明北街村三委会于2014年3月20日讨论决定失土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额27个,被告人吴石炯参加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15年11月1日,北街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名额92个。(22)移交单、户口本名单、养老保障花名册、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吴石炯妻子孙某向北街村移交了失土农民参保清单、花名册,94位村民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交款851640元转至北街村经济合作社的账号。(23)北街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证明2015年11月12日,嵊州市三界镇政府复核了由吴水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名单,共92人,与被告人吴石炯填报人的94人花名册相比,少了钱震罡和杨亚玲,其余名单相同。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评析如下:1、被告人王兴华是否具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及二被告人是否区分主从犯问题。被告人王兴华虽曾要求被告人吴石炯在楼某办好采伐手续后喊人伐木,但其既未自己办理、未具体指示吴石炯等村干部办理审批手续,也未要求吴石炯要对审批手续把关,而是在楼某及工程指挥部的催促下,催促吴石炯喊人伐木,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对审批手续一事不闻不问。北街村的伐木审批手续应由北街村办理,被告人王兴华所谓要求楼某办理只是一句空话,其对被告人吴石炯等人未经审批非法伐木的行为持放任的主观心态,故被告人王兴华之要求楼某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辩解不影响其犯罪构成。被告人吴石炯在明知无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雇人实施具体的滥伐林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任何一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体伐木的目的虽与村务及政府工程有关,但未经审批滥伐林木的行为并未经过单位的集体讨论或决定,亦无其他村干部参与或知情,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2、被告人吴石炯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吴石炯作为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在村里发公告通知村民在其处办理养老保险,并要求村民将钱缴入其账户,且长期以来以该形式办理,可见其具有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相关职责。虽然失土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既可以由村统一缴纳,也可以由村民个人缴纳,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需由被征地村的会计到社保局领取相关表格,村民缴费后才确定名单,并以行政村为单位报乡镇、街道、国土、公安等部门审批,再领取缴费账号向社保局缴费办理。故在村民可以自行缴费、确定名单之前的程序是村里的统一事务,即此前村民汇集于被告人吴石炯的钱属于该村管理并用于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的资金。自2010年以来,北街村失土村民养老保险事宜一直由作为村会计的被告人吴石炯负责办理,并无其他中断或停止事由出现。综上,被告人吴石炯为北街村失土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一事并非基于其与村民的个人关系,而系基于其作为村会计具体承办相关事宜的职务,其挪用的资金性质系其以上述职务之便收取并由村集体管理的资金而非村民个人资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石炯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吴石炯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兴华、吴石炯在滥伐林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均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由公安机关掌握,该线索虽于此前由被告人提供,但只是被告人作为普通公民的检举,故被告人不构成立功,但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挪用资金一节事实中,涉案资金均已归还,被告人吴石炯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的认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相关等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之单位犯罪、构成立功或不成立挪用资金罪等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兴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石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安琳人民陪审员  周辅松人民陪审员  杜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