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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成福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福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1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福德,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福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成福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成福德退赔被害人黄某被盗电瓶折价款人民币七百四十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福德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福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成福德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福德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