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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姚永刚与姚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刚,姚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725号原告:姚永刚,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济源市,联系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远方,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姚永刚与被告姚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0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程利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永刚诉称,自2010年至今,被告姚远方为经营煤炭先后向原告借款110万元,截止2016年8月11日尚欠本金5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70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姚永刚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12月1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三张,其中第一张、第二张系本金各25万元,第三张是利息14万元;2、2016年7月27日被告出具的借款说明,说明原被告从2010年起发生借款往来,约定的利率是月息1分5厘等。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从2010年起发生借款往来,约定的利率是月息1分5厘,截止2015年1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4万元未还。本院认为: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姚远方借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结算后的利息6万元,利率按月息1分5厘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远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永刚借款5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7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姚远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婉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