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9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于2016年9月26日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