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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小兵与卢海兵、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兵,卢海兵,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852号原告:夏小兵。被告:卢海兵。被告:徐志萍。原告夏小兵诉被告卢海兵、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夏小兵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志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两被告系婚姻关系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徐志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兵撤回对被告徐志萍的起诉。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