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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804号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交通路龙井8号。法定代表人:裴军。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文森路3号。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文森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自贡鼎泰物资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