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廷辉与余东飞、陈慕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廷辉,余东飞,陈慕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廷辉,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宓、周一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东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陈慕溪,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孙廷辉因与被上诉人余东飞、原审被告陈慕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东飞以2014年1月15日上诉人孙廷辉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款合同,向法院主张上诉人应偿还其借款1110万元,但其委托蒋致远向上诉人孙廷辉转账的款项,与借款合同显示的数字不符。而且,蒋致远称其受被上诉人委托向案外人陈宗林的转账,是否是本案讼争借款的组成部分,一审亦未予查清,故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廷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