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东良与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良,葛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44号原告:张东良。被告:葛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良诉被告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