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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贺培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贺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33号之一申请人:王曙光,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贺培忠,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4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66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贺培忠所欲的变压器一台、小麦胚芽微波干燥杀菌设备生产线一条、压胚机一台、振动筛选机一台、包装机一台、灌装机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正常经营和使用,并由被申请人贺培忠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贺培忠所有的变压器,小麦胚芽微波干燥杀菌设备生产线,振动筛选机,包装机,灌装机,压胚机。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