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227号(2016)吉0203民初22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任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仪宏代理审判员 王 婕代理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