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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227号(2016)吉0203民初22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任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仪宏代理审判员  王 婕代理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