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诉保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查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查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诉保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查雁。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查雁在中国工商银行1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7.9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查雁在中国工商银行1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7.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先尊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