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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军,潘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军,男,汉族,住兴平市南位镇南位村1组34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4410135816。被执行人潘立立,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办郝邢村王庄组371号。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04095272。本院在执行陈启军、潘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52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