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军,潘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军,男,汉族,住兴平市南位镇南位村1组34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4410135816。被执行人潘立立,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办郝邢村王庄组371号。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04095272。本院在执行陈启军、潘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52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