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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骎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行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法定代表人范炎斌,男,主任。赵骎因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赵骎系专职律师。在文某诉朱某福、王某诉周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赵骎分别作为文某和王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10日去长沙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政务接待窗口查询相关人员的房产信息,并向该中心提交了本人律师证复印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文某诉朱某福和王某诉周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授权委托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2769号和003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查询“朱某福及其配偶的房产信息”,提供了朱某福、余某娥和周某飞等3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需查询的房屋坐落位置(即“芙蓉区东港名苑1201房”、“四方坪商贸城小区7栋3门1005房”)。长沙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政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得知,在朱某福名下的房产只有“四方坪商贸城小区7栋3门1005房”,但已转让他人,并将该查询结果口头告知了赵骎。赵骎要求打印该房产的相关信息,该中心工作人员按赵骎的要求打印一份《房屋产权情况》表,但该表中无房产转让时间及去向的信息。赵骎要求查询余某娥名下房产信息,该中心以余某娥系案外人为由,予以拒绝。赵骎对长沙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的上述行为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另经查明,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政办发(2011)4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房屋权属登记、产籍管理。2011年10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与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全市房屋产权发证、产籍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测绘管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委托给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湘编办复字[2015]6号《关于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更名的批复》,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从2015年2月3日起更名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该中心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的下设二级机构,为事业法人单位。本院另查明: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16]1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规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为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市本级及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接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履行房屋产籍管理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因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查询相关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查询、复制业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赵骎作为一名受委托的律师,可根据案情的需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查询、复制相关人员的房屋登记资料,但所查询的内容与对象应当与承办的案件直接相关。本案中,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受理赵骎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则进行了查询,并向其告知了查询结果;对于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则拒绝查询。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骎要求查询案外人的房产信息和提供已转让房屋去向的书面登记资料,缺乏法律依据;赵骎诉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自己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赵骎要求判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所注明房屋的登记资料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骎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赵骎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提交朱金福与于金娥的结婚信息,该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朱金福与于金娥的结婚信息是上诉人在2015年7月9日调取的,上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去查询信息时提供给了被上诉人。其次,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有异议就认定上诉人未提交,置《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规则于何地。2、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供朱金福名下房产信息,该事实认定错误。查询房产信息需履行填写表格、写明获得信息的种类、内容等手续。如果上诉人获得了该信息,那么被上诉人应该向法院提供上诉人填写的表格。此外,如果上诉人已经获得了朱金福名下的房产信息,干嘛仍将此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何必多此一举。3、一审法院并未在判决书中明确四方坪四季美景小区7栋3门1005房和东港名苑1201房查询情况。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明确了上诉人需要查询的该两套房屋坐落,但并未对该两套房屋查询情况进行明确,所以该事实并未认定清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法律依据进行判断,那么一审法院是凭什么认定被上诉人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上诉人在拒绝上诉人后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由,其程序明显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提供朱金福、于金娥名下的房产信息;判决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提供四方坪四季美景小区7栋3门1005房房产信息;判决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提供东港名苑1201房房产信息;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据此,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具有办理查询房屋登记情况的法定职责。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故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受理上诉人的查询申请后,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了查询并告知了结果,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拒绝,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光辉审判员  柳志敢审判员  王真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