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909号原告张xx,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被告王x,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和被告王x庭外和解,原告张xx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