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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909号原告张xx,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被告王x,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和被告王x庭外和解,原告张xx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