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钦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