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熊典椿与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典椿,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第十九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570号原告:熊典椿,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839室。法定代表人: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1993年6月3日出生,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灯,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熊典椿与被告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勰和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典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勰和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黄绪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典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勰和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18073元(按33535美元折算);2、要求勰和投资公司自2016年7月4日上午7时46分起,每一小时支付熊典椿违约金10美元直至实际付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起,勰和投资公司业务员赵腾飞与熊典椿电话联系,称赵腾飞为北京品汇国际从事外汇投资。后赵腾飞通过电话、QQ、微信与熊典椿保持联系,并以高回报、低手续费、保证资金安全为由,多次邀请熊典椿在其代理的网络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并提供公司官网www.nfxau.com。熊典椿按照赵腾飞的指示,在品汇国际官网平台开通了账户。勰和投资公司保证该投资平台合法安全,愿意做担保,承诺冲提自由,入金秒到,出金0至8小时到账,提款每延迟一小时补偿10美元。熊典椿先后通过上述官网汇款链接注入资金3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4642元)并进行外汇投资操作。截至2016年7月4日,熊典春盈利2035美元(折合人民币13431元)。于是熊典椿申请提款,官网平台显示申请成功,熊典椿在官网平台的账户也显示余额为零,但资金未能按勰和投资公司承诺按时到账。被告勰和投资公司辩称,勰和投资公司是澳洲NFX公司的代理商,勰和投资公司与熊典椿没有交易关系,熊典椿与澳洲NFX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赵腾飞是勰和投资公司下属代理商。熊典椿所称款项通过澳洲NFX公司官网转入澳洲NFX公司平台。经勰和投资公司与澳洲NFX公司咨询,该公司称熊典椿所投资金涉嫌套利,其账户在五分钟之内建仓、平仓,多笔交易在一分钟之内平仓,其所获盈利不正常,澳洲NFX公司已将熊典椿资金冻结;且熊典椿利用软件使澳洲NFX公司平台外汇报价发生延迟,属违规操作;另外,熊典椿在勰和投资公司代理的平台投资后,存在长达一个月不交易的情况,而是进行出金,行为不正常,澳洲NFX公司怀疑其资金来源有问题,可能涉嫌洗钱。关于熊典椿款项归还问题,须与澳洲NFX公司协商。熊典椿所主张违约金系澳洲NFX公司承诺,并非勰和投资公司承诺,且该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减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勰和投资公司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以品汇国际公司(英文名称AUSTRALIANFXMARKETSPTYLTD)名义对外介绍客户在品汇国际公司交易平台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熊典椿在勰和投资公司工作人员赵鹏飞指引下安装了相应交易平台。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17日,熊典椿通过网上银行向勰和投资公司注册并控制的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付款人民币共计204642元。2016年5月26日后,上述账户中的款项分多批被转往案外人曹明彪等多名个人名下。后熊典椿在相应交易平台进行了外汇交易,相应平台显示其获得盈利,但其所投入款项本金及大部分盈利无法取出。经本院询问,熊典椿认可其在进行操作后成功提取盈利200至300美元。审理中,勰和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或品汇国际公司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本案中,勰和投资公司介绍熊典椿开展外汇买卖活动、收取熊典椿所支付款项,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勰和投资公司与熊典椿之间收付资金用于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熊典椿要求勰和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共计218073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据此,勰和投资公司应返还熊典椿所投入资金,因熊典椿认可其已提取部分盈利,本院酌情确认勰和投资公司应退还熊典椿所剩余投资款人民币共计203000元,对熊典椿主张的投资盈利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熊典椿在无经营资质的交易平台中进行外汇交易,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熊典椿对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熊典椿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熊典椿投资款人民币203000元;二、驳回原告熊典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六元,由被告勰和睿达(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二十八元,由熊典椿负担一百五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沈京-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