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诸暨市百泰化纤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百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沈云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百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号4单元。法定代表人:钟力。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百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85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法院管辖解决。”原告方所在地的表述本身就不明确,可能是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也可能会涉及本合同相关利益人,因此,该约定管辖不明。本案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张家港,合同签订地也是张家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法院管辖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一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