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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振伟与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伟,胡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901号申请人:张振伟,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胡飞,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张振伟与被申请人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飞所有的位于武汉区洪山区珞狮路壕沟金地格林小城2(金地西岸故事)1号楼栋2单元29层3室的房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飞所有的位于武汉区洪山区珞狮路壕沟金地格林小城2(金地西岸故事)1号楼栋2单元29层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