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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5328号

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锡德、郭飞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锡德,郭飞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5328号

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611-613号A幢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晏亚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海,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锡德,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

被告:郭飞燕,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锡德、郭飞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敦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晓梅

人民陪审员  陈顺庭

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汉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