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承晨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晨,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54号原告:王承晨,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住所无锡市广瑞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崇斯源、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晨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承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晨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晨负担。审判员 倪天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