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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刘海燕、周承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刘海燕,周承忠,周辉,解艳,周志峰,孙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代表人:穆洪强,行长。被告:刘海燕。被告:周承忠。被告:周辉。被告:解艳。被告:周志峰。被告:孙会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诉被告刘海燕、周承忠、周辉、解艳、周志峰、孙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诉讼保全费10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