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民,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邓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峰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邓建民以被执行人张峰已给付了执行款8000元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