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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民,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邓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峰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邓建民以被执行人张峰已给付了执行款8000元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