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河彬与黄景亮、颜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河彬,黄景亮,颜秀凤,范锦龙,杨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245号原告杨河彬,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景亮,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颜秀凤,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锦龙,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丽君,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河彬与被告黄景、被告杨秀凤、被告范锦龙、被告杨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景亮、被告范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秀凤、被告杨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黄景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范锦龙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若发生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因资金缺乏,多次向该两被告催讨,两被告仅偿还3万元,尚欠9万元。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黄景亮与被告颜秀凤、被告范锦龙与被告杨丽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四个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景亮、被告颜秀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被告范锦龙、被告杨丽君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景亮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是实际借款金额为6万元。被告黄景亮已将该6万元通过被告范锦龙返还给原告。被告黄景亮与被告颜秀凤于2015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2014年,被告颜秀凤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范锦龙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6万元,其已经偿还原告3万元,尚欠3万元。另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针对被告黄景亮、被告范锦龙的辩称,原告认为,被告黄景亮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借条为据,证据充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范锦龙仅偿还原告3万元,尚欠9万元。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范锦龙与被告杨丽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丽君对本案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一张借条,记载(摘要):2014年8月30日,被告黄景亮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万元,原告当场以现金方式全数交给被告黄景亮;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范锦龙在担保人处签字,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黄景亮与被告颜秀凤于2015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被告黄景亮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被告黄景亮与被告颜秀凤的结婚登记证明为据,应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景亮、被告范锦龙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景亮、被告范锦龙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6万元,而不是12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债务并未发生在被告黄景亮与被告颜秀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颜秀凤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丽君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黄景亮应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范锦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有权向被告黄景亮追偿。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合法,不予支持。被告颜秀凤、被告杨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景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河彬借款9万元。二、被告范锦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黄景亮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黄景亮、被告范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