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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954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