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954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