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勇、郑美与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郑美,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02行初76号原告黄勇,男,汉族。原告郑美,女,汉族。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昭学,局长。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黄勇、郑美诉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黄勇、郑美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郑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勇、郑美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勇、郑美承担。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郭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书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