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凯富建司与被告亚泰建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强胜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天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921号原告: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280号同属文化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彪,职务: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62219599-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659L。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强(系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强胜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商贸路紫荆花园1幢1单元2楼1-2号。负责人:王胜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52337765H。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天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食品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晓川,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866767739。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华(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强胜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天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天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天成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其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