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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凯与徐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徐秀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46号原告孙凯,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朱丽萍,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刚,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徐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