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7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凯与徐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徐秀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46号原告孙凯,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朱丽萍,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刚,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徐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