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汉辉与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辉,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673号原告王汉辉。委托代理人王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蔼仪。本院受理原告王汉辉诉被告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人民币987060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6)富龙诉保第00236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987060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706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克拓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