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尚春素与陈文琴、黄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素,陈文琴,黄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277号原告:尚春素,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文琴,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黄定杰,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尚春素与被告陈文琴、黄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请求判令俩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文琴、黄定杰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文琴因需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尚春素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王琴豪人民陪审员 马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