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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欧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3民初605号原告:欧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蓝某,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原告欧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被告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到阳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对对方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的生活中发觉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因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而且被告脾气怪异、暴躁,导致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原被告婚后几个月就分居生活至今,经原告及其亲朋好友多方劝解,被告仍不知侮改,致使本来就没有建立好的夫妻感情基础严重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无生育小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三、户口簿,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四、范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至今没生育小孩。被告蓝某辩称:是原告有错在先,原告一时说自己是82年的,一时又说自已是78年的,原告整天说谎,还喜欢赌博,端午节还带了个女的回家,我开始不知情,通过他姐姐才知道这事。如果原告补偿我十万元,我就同意离婚。被告蓝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一、临时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二、医疗病历,医疗收费单据等,证明原告说我没生育小孩是错误的,是要调理好身体才能生小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问题上处置有些欠妥,造成夫妻之间误解,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6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只是近年偶因家庭小事产生误解,造成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与被告蓝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诗 泉审 判 员 欧阳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 国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秋 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