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阴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马营派出所,农民,户籍住址X,现住X。201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丰改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丰改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从2010年开始,以其子马甲死亡一事为由上访告状,2011年12月20日山阴县人民政府和王某某达成协议,由山阴县政府先行垫付救助款18万元,待案件侦破后再向肇事者追偿,王某某保证息诉罢访。但王某某领取该款后,仍以此为由去省、地、市上访。后王某某从2013年开始,又以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为由上访。辛安矿已于2012年8月,按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占地人员进行了补偿,但王某某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领取,仍频繁进行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等十余人聚集在省委滞留两天,围堵省委大门;2015年1月15日,王某某等20余上访户聚集、串联到省上访,影响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3月31日,王某某等18人聚集到省委门前上访,煽动个别上访户喊口号,严重影响了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4月1日,王某某等15人聚集到省委门前上访。2016年5月26日、5月31日、6月1日、6月7日、6月13日至16日、6月22日和23日、7月25日多次到朔州市委、市政府、山西省委和省政府门前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上访是为了反映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没有闹访。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不大,上访是事出有因,是因为其儿子的死亡和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被告人身体有病,年纪已大,通过山阴县青杨岭村村委会调解并证明,王某某的儿子马乙代理王某某已经和中煤顺通辛安煤矿的占地问题得到了解决,马乙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并取得了辛安煤矿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0年开始,以其子马甲死亡一事和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为由多次到省、地、市上访。2014年5月23日,王某某等十余人聚集在省委滞留两天,围堵省委大门;2015年1月15日,王某某等20余上访户聚集、串联到省上访,影响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3月31日,王某某等18人聚集到省委门前上访,其中个别上访户喊口号,严重影响了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4月1日,王某某等15人聚集到省委门前上访。2016年5月26日、5月31日、6月1日、6月7日、6月13日至16日、6月22日和23日、7月25日,王某某多次到朔州市委、市政府、山西省委和省政府门前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正常办公秩序。2010年12月1日10时许,王某某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内以找领导为名哭喊,山阴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4月16日10时许,王某某在朔州市古北街文化活动中心会场上访,山阴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15日8时许,王某某在朔州市平朔宾馆上访,扰乱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山阴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25日8时许,上访人朱成章伙同王某某在山阴县公安局大门口以叫喊谩骂的方式引起群众围观,影响了出入山阴县公安局大门车辆的正常通行,扰乱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山阴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0年开始,以其子马甲死亡一事为由上访告状。2011年12月20日,山阴县人民政府和王某某达成协议,由山阴县政府先行垫付救助款18万元,待案件侦破后再向肇事者追偿,王某某保证息诉罢访。但王某某领取该款后,仍以此为由多次去省、地、市上访。2010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20日山阴县政府两次救助过王某某五万元。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又以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为由上访。辛安矿于2012年8月,按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占地人员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已汇到村集体账户,但王某某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领取,仍频繁进行上访。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两次给予王某某救助款8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子马乙于2016年9月14日领取了占地补偿款3336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因儿子死亡问题和占地补偿问题多次赴省市上访,其子死亡问题已由山阴县政府给垫付了18万元,其在息诉罢访承诺书签了字。后来政府又两次救助过五万元。其因上访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辛安矿占其承包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其没有领取补偿款,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二、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某(山阴县马营乡工作人员)证实,王某某开始是因为其子死亡上访,后来因为辛安矿占地补偿上访。先后多次去过北京、山西省委省政府、朔州市委市政府、山阴县委政府上访。一般是在上级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上访。王某某上访政府给处理过,具体如何处理其不清楚。2、证人李某国(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村主任)证实,王某某开始是因为其子死亡上访,县里给了18万元。后来因为辛安矿占地补偿问题多次到北京、省、市、县上访,王某某不同意8000元/每亩的补偿,一直没有领取占地补偿款。其在2015年2月、3月从北京接访过,村里给予王某某两次救助款共800元。3、证人李某胜(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村支部书记)证实,王某某从2010年开始上访,开始是因为马甲死亡未破案,后又因为土地补偿问题多次到北京、省里上访。她在上访过程中去过什么地方其不清楚。其多次在北京国家信访局和省委信访局接过王某某,其接访时给王某某买好车票她就跟着回来了。4、证人李某、贺某某(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证实从2014年开始多次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接访过王某某,接访过程中未见其有过激行为,因为王某某年龄较大,我们给她做工作后就移交派出所或让她回家了。三、书证1、山阴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上访情况说明证实,关于王某某上访其儿子马甲死亡一事,经查系交通肇事逃逸,山阴县交警大队正在侦破中。2、朔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4)朔公刑技(尸检)字6号复印件证实,马甲被较重物体撞压后多个脏器破裂而死亡。3、山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证明复印件证实,马甲死亡案,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并对马甲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马甲被较重物体撞压后多个脏器破裂而死亡,且马甲尸体上留有条块状轮胎花纹印痕,2010年10月12日,经山阴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该案为交通肇事案,移送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同日,将马甲死亡案件移送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4、山阴县信访局保存的2011年12月20日王某某上访案协议书、息诉保证书、收据、支票存根复印件证实由山阴县政府先行垫付救助款18万元,待案件侦破后再向肇事者追偿,王某某已领取该款并保证息诉罢访。5、王某某2010年11月19日保证书证实,马甲死亡案在案件未侦破前不再上访,要求尽快破案。6、山阴县马营乡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反映非法侵占承包土地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证实,辛安矿2011年占用王某某承包地4.2亩。2012年7月22日,乡政府就此召开了由矿方、村民参加的协调会。经协调矿方同意以8000元/每亩对被占地村民进行补偿。当时王某某的儿子马乙参加会议,没有提出异议。矿方已将王某某的土地补偿款汇到村委会账上,而王某某嫌补偿标准低,拒绝领取。根据晋政发【2013】22号文件,山阴县北部山区耕地的产值是每亩805元。2013年6月1日前的北部山区耕地的平均产值低于805元/每亩。山阴县按国家规定2013年6月1日前征地标准是产值的6-10倍。王某某涉及4.2亩按每亩8000元补偿,符合国家土地补偿标准。7、集体土地农业用地承包(拍卖)使用权审批表复印件证实马有叶(王某某丈夫)承包地名为“闹疙瘩”4.2亩。8、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委会提供的土地补偿协议、占地花名表证实,辛安煤业按每亩8000元补偿村民占地,马有叶未领取该款。9、处理协议证实,2010年8月16日王某某在县政府上访时同保安发生纠纷,在拉拽的过程中致王某某受伤。后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困难补偿2万元。10、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委会提供的收据、特困户申请复印件证实,两次给付王某某救助款800元。11、山阴县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两份、发放记录表两份复印件证实2010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20日救助过王某某五万元。12、山阴县信访局出具的王某某2016年非访情况证实,王某某反映其子马甲被害,要求尽快破案及被拘留两次要求赔偿;反映辛安煤业占用其承包地4.2亩,小块地12亩,要求按每亩30000元的标准补偿。2016年5月26日在市委门前非访、2016年5月31日在省委门前非访、2016年6月1日在省委门前非访、2016年6月7日在市委门前非访、2016年6月13日、14日、15日、16日在省委门前非访、2016年6月22日在市委门前非访。朔州市信访信息报送、处置、反馈工作每日情况2016年第163期、166期、167期、170期、172期、173期、174期、178期、193期证实王某某在2016年多次在省委、市委上访。朔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接返通知复印件证实,2014年5月23日王某某等14人在省委门前上访,滞留二天,围堵省委大门。山西省委、市政府信访局接返通知复印件证实,2015年1月15日王某某等20余人上访老户聚集、串联到省上访,影响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山西省委、市政府信访局接返通知、山阴县单人串联访人员名单复印件证实,2015年3月31日王某某等18余人上访老户串访到省委门前上访,聚集在省委门前东侧,个别上访群众喊口号,严重影响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朔州市公安局每日突发事件信息复印件证实,2015年4月1日山阴县15名人员在省委门前上访,其中有王某某。山西省委、市政府信访局关于专项督办山阴县李策等18人信访事项的函复印件证实,王某某等18人频繁在省委门前聚集上访,经常采用喊口号、下跪、堵门等过激方式闹访,长时间滞留省委门前,严重干扰了省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286号、【2014】365号、【2014】785号、【2014】862号复印件证实王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四次,分别被拘留十日。22、朔州市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山阴县非访户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反映其子马永无故死亡,于2016年共赴省、市有关单位缠访闹访11次,分别是2016年5月31日、6月1日、6月13日、14日、15日、16日在省委门前缠访闹访、2016年5月26日、6月7日、6月22日、7月25日在市委门前缠访闹访;7月25日在市政府门前缠访闹访;4月12日在市“两会”会场缠访闹访。在缠访闹访期间王某某通过静坐、阻拦车辆、喊口号、辱骂领导等方式,严重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2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记载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经被告人确认无异议。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山阴县马营乡青杨岭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土地补偿协议、占地花名表证实,辛安煤业按每亩8000元补偿村民占地,被告人王某某之子马乙领取33600元。辛安煤业负责人王某升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王某某和辛安煤业的土地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其子死亡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且写下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并其土地补偿问题已经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其嫌少拒绝领取后仍就同一事项多次到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上访的事由已经处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子处理了土地补偿问题,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裴国锋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