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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12月18日至2012年2月20日、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10日在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25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贾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恒基商厦楼下东南角,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秦某乙停放在台阶上的一辆菩瑞圣牌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5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云达国际酒店北边的员工停车棚内,趁车棚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靳某停放在该车棚内的一辆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价值125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作价财物价值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对被告人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被害人靳小帆损失人民币1250元;对被害人秦玉凤被盗的菩瑞圣牌电动车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