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应云龙与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云龙,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淳安县大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962号原告:应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207164112),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大墅村。法定代表人:余根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淳安县大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大墅村府前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小武,大墅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长松,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云龙诉被告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淳安县大墅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云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云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4元,减半收取85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32元,由原告应云龙负担。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郑名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