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593号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德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美平。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奉节县诚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