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兰华、陈梦叶与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兰华,陈梦叶,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兰华,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叶,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3幢2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张棪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上诉人蔡兰华、陈梦叶因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兰华、陈梦叶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兰华、陈梦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兰华、陈梦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6903元,由上诉人蔡兰华、陈梦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瑞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