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翠梅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806号原告:吴翠梅,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发,广西欧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宗凯,局长。原告吴翠梅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林业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吴翠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翠梅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业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