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赖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6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4号,注册号500383300011977。负责人:陈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伟斌人民陪审员 唐金兰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