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执行字第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魏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魏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负责人蓝晓寒,总经理。负责人蔡振举,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爱思奇鞋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魏伟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伟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魏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爱思奇鞋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现拍卖已成交,成交价1459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137037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25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