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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刘小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刘小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2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负责人:梅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君,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汝溪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刘小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