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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南昌市孺子路39号无万艳琴、陆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南昌市孺子路39号无万艳琴,陆华,李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异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南昌市孺子路39号无万艳琴被执行人陆华男511965年1月25日360102196501254816南昌市东湖区江纺三区10栋3单元501室无被执行人李文芳女451971年9月2日36012119710902004X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596号5栋3单元301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陆华、李文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华、李文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陆华;李文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3执异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