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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延文与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文,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852号原告:吴延文,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维,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周福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延文诉被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天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启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延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张维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达(天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延文诉称:位于蚌埠市禹会区蚌西路与燕山路交叉口的喜迎门二期综合楼工程项目由恒达(天长)公司承建。2015年3月18日,恒达(天长)公司与吴延文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恒达(天长)公司将设计图纸中的水电及消防的安装工程承包给吴延文;承包单价为以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付款方式为单体工程主体验收后付总人工费40%,竣工验收后15日内付清剩余总人工费。吴延文自2015年11月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且该综合楼早已交付入住。图纸中标注的建筑面积为2816.7平方米,劳务工程款总计84501元,恒达(天长)公司已经支付35000元,余款49501元,经多次催要后,恒达(天长)公司均不愿偿还。综上所述,恒达(天长)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吴延文的劳务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吴延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达(天长)公司给付吴延文工程款人民币49501元。被告恒达(天长)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吴延文与恒达(天长)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恒达(天长)公司将喜迎门二期综合楼设计图纸中的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吴延文施工;承包价格为图纸标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单体工程主体验收后付总人工费40%,竣工验收后15日内付清剩余费用。合同签订后,吴延文即根据恒达(天长)公司要求安排人员施工。施工过程中,恒达(天长)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工程竣工后,因恒达(天长)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吴延文及其他施工人员于2016年2月向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反映欠款情况。经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协调处理,恒达(天长)公司支付吴延文工程款15000元,并认可尚欠4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6年9月初,案涉工程已在经营使用中。吴延文因催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现场照片、调档证明(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吴延文诉称其承包的案涉工程施工面积为2816.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工程总价款为84501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面积为2816.7平方米,故本院对其诉称工程总价款为84501元的事实不予确认。恒达(天长)公司在蚌埠市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协调处理双方纠纷过程中主动确认其欠付吴延文工程款45000元,在庭审中,吴延文亦认可恒达(天长)公司欠付工程款45000元,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恒达(天长)公司应将欠付工程款45000元及时支付给吴延文,故对吴延文要求的恒达(天长)公司支付工程款4950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恒达(天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延文工程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延文的其他诉讼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吴延文负担19元,被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